1運輸民用爆破器材時,嚴格執(zhí)行GB50089—98、JT3145、GB4387、《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爆破器材運輸車安全技術條件》的有關交通安全規(guī)定。
2運輸民用爆破器材時,為了避免交叉運輸,必須嚴格執(zhí)行運輸的規(guī)定:
3運輸道路要堅實牢固、路面平整、邊坡穩(wěn)定,坡度符合GB50089—98的要求;按國家交通規(guī)則設置必要的交通標志。 4所采用的運輸車輛應符合《爆破器材運輸車安全技術條件》,不得采用三輪汽車和畜力車運輸;嚴禁采用翻斗車和各種掛車運輸。運輸車要執(zhí)行下列規(guī)定:
3.4.1運輸車輛禁止帶病出車。車輛必須按時接受檢驗,逾期未經檢驗的車輛不準行駛;
3.4.2車廂內應有防止移動和撞擊的固定裝置;要有防靜電、防雜散電流、防盜、防雷、消防等設施;
3.4.3車身外應有符合GB190要求的爆炸品標志;
3.4.4若采用廂式運輸車,要有良好的散熱裝置;
3.4.5車廂的黑色金屬部分應用導靜電膠皮、木板等不易產生靜電的非金屬材料襯墊(用木箱或紙箱包裝者除外); 3.4.6在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區(qū)運輸時,汽車的排氣裝置應安裝在車的前下側,并加裝防火罩,車上必須配備滅火器材。 3.4.7車廂內不得有撒漏藥劑、酸、堿等殘余物質;
3.4.8在冰雪路面上行駛時,車輪應采用防滑安全措施;
3.4.9雷管允許裝在符合GB2702規(guī)定的保險箱內用非指定車輛運輸;
3.5人力手推車運輸民用爆破器材時,載重量不得超過300kg,運輸過程中必須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生產火花等安全措施;手推車運輸炸藥粉時,必須保持清潔、干凈,及時清掃藥渣;裝藥時還應超過車梆高度,藥粉不應撒落地面。
3.6運輸民用爆破器材的機動車在生產區(qū)和庫區(qū)內的車速不得超過15km/h,前后車輛之間的距離不小于50m,不準超車、追車;在路不平、視線不好、人員聚集的地方,還應采取相應的減速措施。
3.7運輸民用爆破器材的汽車司機除取得公安部門批準的與駕駛車輛相對應的正式駕照外,還應具有5萬公里和三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并由企業(yè)安全管理部門考核批準后持證上崗。
3.8從事運輸、裝卸民用爆破器材的從業(yè)人員,對所運的民用爆破器材應掌握其化學和物理性質及應急措施。進入裝卸作業(yè)區(qū)不準隨身攜帶火種,不準穿帶有釘子的工作鞋和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3.9對從事運輸、裝卸民用爆破器材的從業(yè)人員,礦每年進行一次、車間每季度進行一次、班組每月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知識、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的教育培訓和考試。經考試合格后方可繼續(xù)上崗。
3.10運輸民用爆破器材要配備押運人員,并攜帶爆炸物品出入庫區(qū)運輸證、火工品運送交接清單和物質出庫單。押運員要掌握押運產品的數量、質量、規(guī)格、批次和裝載等情況,了解所載物品的主要危險特性和安全防護知識。押運員在接到物品時要與庫管人員當面點清數量,運至用戶交接時應與用戶接收人員辦理好有關手續(xù)。
3.11運輸民用爆器材的車輛不準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宿舍區(qū)、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停車。當車輛通過鐵路道口時,應注意鐵路的信號和加強觀察。遇有火車通過時,車輛應停于停車線以外的地方,無停車線的,應停在距鋼軌5m以外,嚴禁超車。 3.11進入A、B、D級建筑物內的機動車輛,應經安全防護處理,且經礦派出所、生產指揮中心安全組的負責人批準。
3.12各種車輛的裝載量不得超過額定負荷。車輛起停時,應避免突然啟動和急剎車。駕駛員離車時,應拉緊手閘、切斷電路、鎖好車門,車輛不得停放在縱坡大于5%的路段。
3.13運輸民爆器材的車輛出車或收車前必須將車廂打掃干凈,清出的藥粉、藥渣必須送至指定地點,定期進行銷毀。 3.14在暴雨和雷電等惡劣天氣情況下,產品不準出入庫。惡劣天氣能見度在5m以內時,或最大縱坡在6%以上且能見度在10m以內時,應停止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