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特殊建筑施工現場防火措施
1. 24M高度以上的高層建筑施工現場,應設置具有足夠揚程的高壓水泵或其他防火設備和設施,并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要求,增設臨時消防水箱,保證有足夠的消防水源。
2. 高層建筑施工樓面應配備專職防火監(jiān)護人員,巡回檢查各施工點的消防安全情況。進入內裝飾階段,要明確規(guī)定吸煙點。
3. 高層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現場應備有通訊報警裝置,便于及時報告險情。
4. 嚴禁在屋頂用明火熔化柏油。
5. 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單位,應由主管部門、使用單位會同施工單位共同制訂消防安全措施,報上級管理部門和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工。
六、滅火器材配備措施
1. 臨時搭設的建筑物區(qū)域內應按規(guī)定配備消防器材。一般臨時設施區(qū),每100M2配備兩只10L滅火機;大型臨時設施總面積超過1200M2的,應備有專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積水桶(池),黃砂池等等器材設施;上述設施周圍不得堆放物品。
2. 臨時木工間、油漆間、木、機具間等、每25M2應配置一只種類合適的滅火機;油庫、危險品倉庫應配備足夠數量、種類合適的滅火機。
七、焊、割作業(yè)“十不燒”規(guī)定
1. 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特種作業(yè)安全操作證的人員,不準進行焊、割作業(yè)。
2. 凡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yè),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xù)不準進行焊、割作業(yè)。
3. 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作業(yè)。
4. 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得進行焊、割作業(yè)。
5. 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險性之前,不準進行焊、割作業(yè)。
6. 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音、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作業(yè)。
7. 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作業(yè)。
8.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準焊、割作業(yè)。
9. 附近有與明火作業(yè)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yè)時,不準焊、割作業(yè)。
10. 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焊割作業(y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