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式照明距地面或平臺工作面低于2.4m時,應用小于36V電壓。
1.4.4 電氣設備符合安全要求,接地電阻小于或等于4Ω。
1.4.5 應備有事故照明
1.4.6 各種機械或皮帶傳動以及吸風口,都要有防護罩。
1.5 管道
1.5.1 管道應沿墻和柱子敷設。
1.5.2 管道與通到地面的凈空高度不小于2m。
1.5.3 管道最低點應裝設疏水閥。
1.5.4 疏水管、鍋爐排污管等管道的排放口,應引至安全地點,冬天要保溫。
1.5.5 管道的接口和閥門無“跑、冒、滴、漏”現(xiàn)象。
1.5.6 管道表面或其保溫層應按規(guī)定要求涂底色和色環(huán),并有顯示箭頭表示流向。
1.6 鍋爐房的防火、防爆
1.6.1 鍋爐房為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若蒸發(fā)量小于4t/h,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輕質屋頂。
1.6.2 鍋爐房墻壁與鍋爐護墻間隙應小于70mm。
1.6.3 鍋爐房防火通道應大于3.5m。
1.6.4 磚砌和鋼筋混凝土煙囪應裝設避雷針,接地電阻小于或等于10Ω。
1.6.5 必須備有泡沫滅火機、防火砂、滅火給水點。
1.6.6 鍋爐房周圍30m內不得有易燃建筑物和堆放可燃物。
2 行為檢查
2.1 鍋爐應憑證操作。
2.2 當鍋爐汽壓達到規(guī)定工作壓力時,安全閥能自動排氣,每周對安全閥作手動或自動放氣試驗一次。
2.3 鍋爐水位允許變動范圍應不超過正常水位±50mm,防止缺水,滿水事故。
2.4 給水必須處理,爐水必須排污。
2.5 保持水位表汽水連通管暢通和表面明亮清晰,每班沖洗一次。
2.6 鍋爐嚴重缺水時,嚴禁向鍋內上水,也不準打開安全閥,應緊急停爐。
2.7 緊急停爐應立即停止給煤、送風和減弱引風,設法熄滅爐床的燃材,禁止用水澆入爐膛滅火后加強通風。
2.8 鍋爐遇下列情況之一,立即停爐:
1)鍋爐汽壓迅速上升,壓力表超過規(guī)定的紅線,安全閥已排氣,燃燒、通風已減弱,但壓力表上的指針(汽壓)繼續(xù)上升。
2)不斷向鍋爐給水及采取其它措施,水位仍繼續(xù)下降。
3)鍋爐水位降低到允許的最低水位以下,或升高到允許的最高水位以上。
4)給水機械全部失效。
5)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6)鍋爐元件損壞,危及人員安全。
7)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壞,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8)其它異常運行情況,且超過安全運行允許范圍。
2.9 嚴格遵守操作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外來人員登記制度。
2.10 點火時不得使用揮發(fā)性強烈的油類或易爆物品
3 作業(yè)環(huán)境
3.1 操作人員距地面2m以上,應設平臺、扶梯和欄桿等設施。
3.2 水位表、壓力表、溫度計等處,應有不超過36V電壓的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