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某,女,27歲,2003年2月8日進桑植縣城親戚家拜年時,在街上碰到原來她曾工作過的小吃店老板楊某。楊某問王某現(xiàn)在做什么事情,王某便說:“現(xiàn)在沒事做。”楊某便說:“我愛人店里正缺人手,就到我愛人店里來做?!蓖跄潮阍?月9日早上4點多種趕到店里做事。當天下午6點多種,有幾個客人吃完飯走后,桌子邊放有幾個空酒瓶,楊某的妻妹叫王某把酒瓶收拾一下,王某便放下正在櫥房切的菜去收拾酒瓶。由于地面太滑,王某摔倒在地,被破碎的酒瓶把手劃傷而流血不止。楊某及妻妹及時把王某送進附近的中醫(yī)院救治。由于醫(yī)院費用高,第二天10點多鐘楊某對王某說:“住醫(yī)院費用太貴,在家治療、吃藥可節(jié)省錢?!北阋跄吵鲈骸M跄吵鲈汉?,楊某又不給錢,只說“你先治療,我結帳?!蓖跄潮阍诮稚弦患宜幍曩I了140元的西藥治療。藥用完后,王某又找楊某,楊某不僅不理,反而說是王某自己的事,應自己負責。王某因手已殘廢,100多元錢的藥費單子又多次找楊某報銷未果,于是在2003年5月27日向桑植懸勞動爭議促裁委員會提起訴訟。
調查核實的情況
桑植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此案后,依法組成仲裁庭,于2003年6月18日委托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王某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并于7月11日開庭審理。
經調查,楊某的愛人全某(被訴人)在縣城街上開有一小吃店,楊某有時在店里幫忙,但店里的事一般不過問。全某去年年底買了一輛客車跑營運,店里的事就叫其妹妹幫助管理。王某(申訴人)在2000年曾在全某的店里做過服務員,所以2月8日在街上碰到全某的丈夫楊某后,楊某提出王某到店里來做事,相互對工資待遇及工作職責范圍等都沒講起(因王某2000年在店里做服務員是每月300元),于是王某2月9日直接進店里上班。這一切全某并不知道,直到9日下午6點多王某受傷進院手術,楊某才電話告知全某。所以全某對請王某做事直至受傷概不認帳,認為店里的老板是她,她沒有請王某做事,與王某沒有構成勞動關系。王某之所以到店里做事,是親戚幫忙,以前也是經常有空就進店內幫助做事。全某還說,丈夫楊某平時很少過問店里的事,即使喊了王某到店里工作,也是怕我不同意,所以對其相關待遇、權利沒有任何書面或口頭協(xié)議。而且王某不能算是工傷,純屬自我保護不當,造成摔倒受傷應該自己負責。
仲裁裁決結果
桑植縣勞動爭議促裁委員會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作出如下裁決:一、由被訴人支付申訴人2003年2月9日至2003年6月19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傷殘等級結論這一醫(yī)療期間的工傷津貼(128天×10元=1280元)1280元,并報銷還沒支付的140元醫(yī)藥費和注射費;二、由被拆人按申訴人所評殘等級7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00元×12月=3600元)3600元;三、由被訴人按申訴人7級傷殘支付就業(yè)補助金(300元×12月=3600元)3600元;四、仲裁費1200元,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承擔,申訴人承擔500元,被訴人承擔700元。
筆者分析
該案純屬一起工傷待遇爭議案。究竟申訴人王某是否應該享受工傷待遇,要看是不是工傷及其勞動關系是否成立。申訴人王某2003年2月8日同被訴人的丈夫楊某商定2月9日到全某店里工作。不論是誰提出,2月9日王某清早4點多進入該店工作是事實,而且受傷又是在工作場地工作時間內。下午6點多是由全某指定臨時負責管理的妹妹安排王某收拾酒瓶,王某受傷由被訴人全某的妹妹和全某的丈夫楊某共同送進醫(yī)院,事實清楚,被訴人也沒有否認。被訴人以沒有合同或口頭協(xié)議,王某純屬自己來店里幫忙,雙方沒有勞動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申訴人王某工作時在沒下班就脫掉皮鞋換成休閑鞋,造成因地面滑而摔倒受傷致殘,申訴人也有過錯,但不能因此就否定不是工作,申訴人的傷殘完全符合工傷認定范圍,應按工傷享受相關待遇。桑植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體現(xiàn)了法律的公正,有效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使用工主體受到了一次很好的教育。
信息來源:《勞動保護》2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