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產車間,職工因違規(guī)操作,受傷了;在上班途中,員工為充值話費,遭遇交通事故;在施工工地,工人因新舊傷交織,傷情加重――上述情形都能認定為工傷嗎?
今年上半年,在江山市人民法院陸續(xù)受理的5起由企業(yè)提起訴訟的工傷行政案件中,企業(yè)對于工傷認定的適用范圍、責任主體、工傷賠償與民事?lián)p害賠償間的競合關系等內容,存在著較大的爭議。
對此,江山法院行政庭庭長周公良認為,按照現(xiàn)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工傷認定應該從有利于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角度來理解、適用現(xiàn)行法律。要首先保障工傷者的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同時兼顧工傷保險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的功能。
而從長遠角度來看,預防和減少工傷事故才是正題。企業(yè)應提高加強安全保護的導向理念,只有早日建立預防、康復、補償良性發(fā)展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才能有效減少企業(yè)的用工風險和經濟損失。
案例一
學習安全知識的同時,更應學會應用安全知識
2008年6月10日早上6時40分,江山某木業(yè)制品廠車間,女職工鄭某在壓刨機運轉時,因直接用手去疏通,導致右手大拇指被壓刨帶卷進毀損。2008年10月7日,鄭某被勞動部門認定為構成工傷。今年3月,該木業(yè)制品廠提出訴訟,認為鄭某構成工傷不符合客觀事實。提出鄭某的受傷時間,不在廠方明確規(guī)定的工作時間內,且廠方對工人操作規(guī)程有嚴格規(guī)定,鄭某受傷,系因自己不遵守操作規(guī)程所致。
法官解析: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彪m然鄭某違反了車間操作規(guī)定,本人有一定的責任,但她是在工作場所內從事本職工作而引起的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其次,工傷賠償的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即不論當事人在主觀上有沒有過錯,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不會因為鄭某在工傷事故中存在過錯責任而免除全部或部分的工傷責任,同時,員工違章操作亦不免除企業(yè)應當承擔的工傷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企業(yè)安全教育不僅僅是學習安全知識,更重要的是要讓員工學會應用安全知識。企業(yè)應通過不同形式和途徑的安全教育,使職工掌握安全方面的生產技術知識和操作方法。企業(yè)管理需貫徹實施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規(guī)范、安全操作規(guī)程,組織安全檢查,落實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制度以及各種安全認證制度。車間安全員可通過進行實地參觀、直觀教育、介紹事故教訓等,把安全知識考核與晉級考核結合進行。
案例二
安全生產固然重要,上下班交通安全亦不容忽視
2007年10月10日8時20分,周某騎摩托車去上班,途經賀村鎮(zhèn)嚴麻車村瓦窯背路段時,與一輛小型拖拉機發(fā)生碰撞,造成受傷。2008年9月28日,勞動部門對周某做出工傷認定結論。爾后,周某所屬公司不服,于今年2月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爭議焦點在于“周某是否是在上班途中遭受機動車事故導致傷害?!敝苣乘鶎俚墓菊J為,周某因充值話費,繞道行駛與公司上班路線相反方向,所以不能算是“上班途中”。且公司規(guī)定,不論工種如何,都應在規(guī)定時間按時上班,但周某違反了這條規(guī)定,所以不具有“上班途中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條件。
法官解析:“上下班途中”法律雖無明確的規(guī)定,一般理解為職工在合理的時間與路線上離開用人單位回到家中或離開家回到用人單位的過程,如果中途去了其他地方辦理事務,而該事務與其工作或回家有必然聯(lián)系,則該過程也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本案周某因手機欠費,怕影響工作,上班途中繞道充值話費,是工作的需要,可認定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在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認定為工傷。
法官提醒:生產安全固然是第一位的,但上下班途中員工的交通安全也非常重要。企業(yè)管理者,不僅應加強職工在廠內、車間的生產安全,更應加強上下班途中職工的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對于一些從事特殊工作的職工,企業(yè)應該根據具體情況,合理安排上下班時間,掌握職工的安全動態(tài)。
案例三
為工人體檢,能降低企業(yè)的用工風險和經濟損失
毛某是江山塘源口鄉(xiāng)某螢石礦礦山的臨時工。2007年11月11日,毛某在打風鉆時,左眼不慎被濺開的碎石擊中,當天自行在鄉(xiāng)衛(wèi)生院治療。兩天后,得知情況的礦山承包人姜某的妻子鄭某,陪同毛某前往江山市中醫(yī)院治療。20多年前,毛某雙眼因車禍曾受過傷。醫(yī)生檢查表示,毛某雙眼有舊傷,而左眼的再次受傷,導致傷情加重。
去年12月24日,礦方向江山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認為毛某的眼睛原有舊傷,雖經治療左眼仍一直視物模糊。而且毛某在礦上工作期間,一直未向礦方及同事提出過左眼有任何不適的感覺,因而認為毛某的傷并不是在從事礦山作業(yè)過程中引起的。
法官解析:毛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該認定為工傷。而毛某的眼睛原有舊傷的事實也應承擔一部分責任。后在法院調解下,雙方簽訂了調解協(xié)議書,礦方一次性賠償毛某8萬元的同時,還需配合其做好保險理賠的相關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