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我礦一位男職工L,30余歲,在單位負責領料工作。3月10日下午,因爐窯點火急需用油,受領導指派,帶領1位民工和1位駕駛員開車到油庫領油,到油庫辦理領油手續(xù)后,油庫女庫管員F發(fā)現(xiàn)庫房鑰匙鎖在家里,F家距油庫30余米,于是F請L代勞翻房取鑰匙,L在翻爬鐵樓梯時踩滑從3米高的地方摔落,頭部著地造成重傷。
現(xiàn)L向單位提出申清認定工傷,但單位主管部門認為:L受傷地點在油庫外,不屬于工作地點,L幫助別人翻房取鑰匙不屬于自己的工作范圍,不能認定為工傷。 但L堅持認為:幫助F取鑰匙是為了盡快領到油,是為了工作,受傷與工作有直接因果關系。單位討論認為:油庫門打不開是F的責任,而L幫助F是私人行為,因為L不是保安、不是民警、不是搶險救災,不能算工傷。由此發(fā)生爭議,請幫助解答。 云南會澤鉛鋅礦生產技術處安環(huán)科
安環(huán)科: 來函收悉。
根據(jù)函中反映的情況,我們認為,職工L應該定為工傷。
首先,L取油是受領導指派,屬工作行為;其次,L幫助F取鑰匙,也是為了打開油庫大門,以完成取油工作任務。因此,雖是幫助F取鑰匙,但應認為是工作內容的合理延伸。至于F不是保安,不是民警,不是搶險救災,這些都不能成為不予認定工傷的理由。 施 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