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試用期企業(yè)不肯買社保
去年7月,李先生到三水一陶瓷公司從事撿磚工作。因企業(yè)急需用人,也考慮到員工的流動性大,公司不知他是否可以順利留用,因此,一直沒有給李先生購買社保,打算等他試用期滿后再為其辦理社保工傷保險等手續(xù)。然而2個月后,意外發(fā)生了,李先生在車間工作時,不慎被叉車撞傷右腳,后送院治療,花費醫(yī)療費一萬多元。
出院后,經勞動部門鑒定,李先生的這次事故傷害為工傷并致殘十級。他多次找公司協商解決。公司表示,李先生試用期未滿,還不算正式員工,而且李先生沒有向企業(yè)交納工傷保險費,所以他自己也應對這次工傷費用承擔責任,因此要求李先生自行承擔一半費用。李先生不服,事件就這樣僵持下來。
部門:
企業(yè)應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李先生的情況,區(qū)人社局勞動爭議仲裁科相關工作人員認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李先生雖然尚在試用期內,但已經與該企業(yè)建立了勞動關系,其勞動權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而為員工參加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工傷保險費依法應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并不需要繳納工傷保險費。即使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員工參加工傷保險,也須承擔工傷事故賠償責任。
提醒:
勞動者要督促企業(yè)購買社保
區(qū)人社局勞動爭議仲裁科提醒,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后應及時為其辦理工傷保險手續(xù),勞動者不配合辦理的,用人單位應采取相應措施予以處理,并慎重考慮是否繼續(xù)留用該勞動者和可能會帶來的用工風險。
而勞動者也應及時向企業(yè)或社保部門了解自己的工傷保險參保情況,并主動督促企業(yè)及時為自己參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