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于某是一個體石英砂加工廠的工人,老板沒和于某簽勞動合同,也沒給于某參加社會保險。由于工地沒有任何防護措施,于某工作3年后得了矽肺病,經有關部門鑒定為矽肺?、窦?,老板支付了相應的工傷待遇后,于某便回家休養(yǎng)。1年后,于某又來到另一個體石英砂加工廠打工,該廠同樣沒有任何防護措施,老板也不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不和他們簽訂勞動合同。工作2年后,于某又被有關部門鑒定為矽肺病Ⅱ級。該廠老板了解到于某來廠前就患有矽肺病,欲少支付于某工傷待遇。
評析:矽肺病是嚴重的職業(yè)病。砂礦老板違反《職業(yè)病防治法》和《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工作場所未設立有效的與職業(yè)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致使勞動者患上職業(yè)病,其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理應對造成的損害補償。于某進入第二個石英砂加工廠時,廠方并沒有對他進行體檢。因此,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45條的規(guī)定:“職工再次發(fā)生工傷,根據規(guī)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老板以于某入廠前就患有矽肺病而欲少支付其工傷待遇,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