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我朋友在一家機械廠上班,還沒過試用期。前幾天,他在幫師傅頂班的時候,被機器軋壞了拇指。請問,他的治療費用該不該由工廠支付?”
小朱介紹,他的朋友呂某是安徽人,在金華打工已有多年。半個月前,呂某從其他公司跳槽至一家機械配件生產(chǎn)企業(yè),擔任操作工。在他正式上班前,該企業(yè)老板曾向他作過說明:新員工有一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結束才能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另外,在試用期這一個月當中,前20天時間為學徒期,由企業(yè)安排一位老操工給其當師傅;學徒期過后,由企業(yè)安排進行考試,合格后才可進行單獨操作。
事發(fā)時,呂某在該企業(yè)已經(jīng)工作了22天,但企業(yè)還未安排他進行單獨操作的考試。當天上午,呂某仍在師傅的監(jiān)督指導下進行機器操作。不過,當天下午,他師傅因故需要外出,師徒兩人商量后,決定瞞著領導,私下由呂某“單獨操作一兩個小時”。沒想到,就在師傅離開不久,呂某就因機器操作不當而受傷。事后,企業(yè)以呂某的師傅違反紀律為由,作出了罰款處罰;以呂某“仍在試用期且因違規(guī)操作導致受傷”為由,拒絕承擔其治療費用。
對此,呂某相當無奈又覺得委屈:“如果按正常程序,廠里應該在我學徒滿20天的時候對我進行考試,一旦我通過考試,受傷當天就已經(jīng)是單獨操作機器了。從這一點上來說,廠里是否也應該對我受傷承擔部分責任呢?”
律師說法
可申請工傷認定
針對呂某的情況,記者咨詢了浙江一劍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旭亮。他認為,呂某可以先向該企業(yè)所轄的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結果確屬工傷的,其治療、傷殘補助等各項費用均由企業(yè)承擔。
黃旭亮解釋,首先,試用期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jīng)形成。試用期對勞動者的影響僅僅表現(xiàn)在解除勞動合同和工資待遇方面,對工傷待遇沒有什么影響,試用期的職工仍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此,廠方以其“仍在試用期”為由,不承擔其負傷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
另一方面,《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員工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但認定工傷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核心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原則上工傷的認定不追究員工本人主觀有無過錯。因此,工傷的認定首先適用無過錯原則,再排除員工因自殺、自殘、酒后駕駛、無證駕駛、駕駛無證車輛等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等法定情況。從這一點上看,呂某的“違規(guī)操作”也不是否認他屬于工傷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