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陳某系某建筑公司職工,2010年5月22日15時許,陳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某路口處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經診斷為特重型顱腦損傷、腦挫裂傷、顱底骨折。2011年4月18日,陳某申請工傷認定,同年9月13日,勞動部門以陳某因工外出受傷為由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建筑公司不服,于2011年12月15日向廣饒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工傷認定書。
評述: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當事人對陳某系該建筑公司的職工及其在工作時間內駕駛二輪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的事實均無異議。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陳某是否因工外出而受傷。建筑公司提出,勞動部門僅憑陳某的自述和對陳某的調查筆錄便做出工傷認定證據(jù)不足,并且,建筑公司在工傷認定階段就已經向勞動部門提交了證人田某、延某的書面證言,證明陳某并非因工外出,但勞動部門并沒有對此進行調查核實,故勞動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的證據(jù)明顯不足。
2012年3月7日,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勞動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書,并要求其在行政判決書生效后60日內重新作出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