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女)是余干縣城北新區(qū)一家公司的職工,2012年1月16日下午5時左右,其接到家人電話,稱小女兒突然患病,需去醫(yī)院治療。于是李某顧不上向公司領導請假,便急匆匆的騎車往回趕,途經城中心十字路口時,突遭一貨車撞傷,致其左下肢受傷。后經鑒定損害程度為傷殘九級,另經交警部門認定,該貨車司機負事故全部責任。
出院后,李某向縣人保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縣人保部門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做出了李某的行為屬于工傷的認定,而李某所在的公司以李某因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擅自提前下班才導致交通事故為由,不服人保部門的工傷認定,向余干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勞動部門撤銷工傷認定的決定。
法院認為,事故發(fā)生當日,李某在上班時得知小孩生病從公司回家,途中被貨車撞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六)項規(guī)定,即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此外李某沒有第16條規(guī)定的法定排除工傷認定的三種情形。至于李某擅離崗位,提前回家的行為,屬于違反了勞動紀律,是公司和員工之間的企業(yè)內部管理問題,是不同的法律關系,據(jù)此法院于近日做出判決,維持縣人保部分做出的工傷認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