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上班途中猝死,家屬提出高額賠償。近日,這起糾紛經永紅街道司法所及時調處,得到妥善解決,死者家屬獲20萬元補償。
小李(化名)是外地來常務工人員,之前在我市清潭一家飯店打工。今年4月7日上午9點多,小李在上班途中突然倒地,路人發(fā)現后,立即撥打120,小李隨后被救護車送往醫(y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不久,小李的親屬來常處理后事,要求飯店賠償。因數額過大,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永紅街道司法所了解到情況后及時介入調解。
經了解,小李今年未滿18周歲,到這家飯店工作才剛滿1個月,還在試用期,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事發(fā)時,小李在上班途中。小李親屬認為,小李是在上班途中死亡的,應屬工傷,飯店應該負主要責任。
調解員發(fā)現小李的情況不屬于工傷。因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款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因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認定為工傷;《條例》第15條第1款還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參照工傷待遇處理。對照上述兩條,小李的死亡顯然都不屬于工傷。而根據《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相關規(guī)定,非因工死亡職工的賠償標準,小李能獲得的賠償僅為3萬元左右,這顯然與家屬的期望有很大的差距。
調解員組織雙方進行了前后4次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了協議:飯店出于人道主義原則,一次支付小李家屬20萬元的補償款,并主動承擔家屬來常期間的所有食宿費用,以及小李的喪葬費,并安排車輛送小李的家屬返回老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