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農(nóng)閑來城里打工,與某建筑公司簽訂了6個月的勞動合同。崗位“待定”,試用期頭天下午簽合同,第二天清晨王某來工地干活,工作不到8h,就在正在建設已起10層的樓墻下搬運鋼筋時,被樓墻上掉下的一個重物砸傷。王某當時傷得不輕,被抬進了醫(yī)院。因為他來工地的時間短,醫(yī)療等各類勞保等手續(xù)還沒來得及辦理。
法官說法
根據(jù)《勞動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以及《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用人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王某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成為了用人單位的一員,實施了用人單位指定的受用人單位管理的工作。因此,他在勞動中所受到的傷害應認定為工傷。
從這起案例中可以看出,能否認定為工傷這和勞動者上崗時間長短沒有關系。享受工傷、勞保待遇,是法律給予勞動者的權利,這和單位給沒給他上保險也沒有直接的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單位就應及時給勞動者上醫(yī)療、工傷等各類社會保險,因勞動者工作時間短等原因沒給勞動者上上述保險,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等的規(guī)定,工傷待遇應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