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付某是烏魯木齊市某醫(yī)藥銷售公司的中層骨干。2016年11月,幾名外地公司客戶來到烏魯木齊洽談業(yè)務,宴請時公司老總孫某特意帶上了付某和另一名酒量比較好的同事陪酒。席間,付某頻頻代表公司向客戶敬酒,氣氛非?;钴S,生意也談得很順利。
飯局結束后,付某已經醉得一塌糊涂,為防止他獨自回家發(fā)生意外,孫某讓同樣喝了不少酒的另一名同事搭乘出租車將付某送回家。出租車先抵達付某居住的小區(qū)門口,同事將他攙扶下車后,繼續(xù)搭乘出租車離開。
付某踉踉蹌蹌地進樓棟單元門后,一腳踏空,摔入地下室,腦部著地。經醫(yī)院診斷,摔傷造成了腦震蕩,治療花去3萬多元醫(yī)藥費。
事后,付某認為自己是因公務應酬飲酒才受傷,于是他申請了工傷賠償,遭到了公司的拒絕。
“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受到的傷害,才認定為工傷。”孫某拿出《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這樣答復。
[說法]
“是否可以認定工傷應從工作時間、工作場合和工作原因三個要素進行考量,其中,工作原因應當是認定工傷的重要要素。”新疆萬和律師事務所律師蔣江說,談業(yè)務喝酒,不是司法實踐中的履行工作職責。對于喝酒、醉酒行為,員工在喝酒之前完全能預見可能會導致意外傷害等問題,但仍然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是“故意”行為,因故意導致的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職工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殘或自殺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因此,員工因為業(yè)務應酬喝酒導致傷害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如果不是工傷,付某酒后受傷的責任就得自己承擔嗎?
蔣江解釋,《民法通則》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孫某是這場公務應酬的組織者,他應當親自或派人將員工安全護送到家,并交由其家人。但孫某安排同樣醉酒的同事將付某送到小區(qū)門口,有護送不到位之責,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