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芳是某公司員工,2017年3月29日晚,她在公司配電間總機房值班,去上衛(wèi)生間時,在配電間走道遭遇男子阿強(化名,另案處理)暴力性侵。小芳竭力反抗,大聲呼救,該男子放棄犯罪并逃離現(xiàn)場。這次遭遇后,小芳精神失常、小便失禁。她到多家醫(yī)院就醫(yī),中南大學湘雅二醫(yī)院診斷為應激相關障礙。
為此,小芳的身心受到極大傷害。她所在的公司為她向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市人社局認為,這不算工傷。近日,芙蓉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撤銷了市人社局的決定,要求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工傷認定盡管是個專業(yè)性工作,但有些問題未必很復雜,因為相關社保法規(guī)的規(guī)定十分明確、清晰。以女工在單位值班期間遭性侵而受到的精神傷害以及身體上留下的后遺癥這種情況來說,明顯完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定義。《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一)款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該女工在單位值班期間遭受侵害,這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而“值班”則屬于“履行工作職責”;遭性侵顯然屬于“受到暴力、意外”侵害;之后出現(xiàn)精神失常、小便失禁等情況,且有醫(yī)院關于應激相關障礙的醫(yī)學診斷結論,其受到傷害的結果應不存在爭議。
長沙市人社局認為,該女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遭受他人性侵,不是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傷害,應屬于工作以外的意外事件,且不屬于暴力傷害的范疇。這樣的說法,在我看來實在是“不著調”。職工在工作場所值班,這本身就是履職行為,如果不值班,就不會遭遇在工作場所的外來侵害。
按照人社局的說法,只有進行某項工作、由工作過程產生、造成的傷害才叫“履職過程中受到傷害”,如此定義“履職”,邏輯謬誤是明顯的;問題的關鍵在于,遭受傷害與履職之間是否存在必然聯(lián)系。修改后的工傷條例規(guī)定,職工上下班路線上、其間買菜、看望父母過程中出現(xiàn)傷害事件,都屬于工傷,就因為這些行為、過程與履職存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上下路上被車撞傷都算工傷,在工作崗位上受到傷害卻不算工傷、不能認定為履職過程受傷害,這樣的專業(yè)認定,我們只能說,其邏輯思維方式叫人“著急”。
法院撤銷了人社局的決定,要求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這個結果令人欣慰。但職工工傷認定難、某些認定邏輯嚴重背離常識和大眾認知的問題,仍讓人焦慮。
近年來,國家立法、相關政策導向方面,都在向勞動者傾斜,“開胸驗肺”之類的情況很少聽說了。但在有些地方,職工受到傷害后申請認定工傷難的情況,仍不同程度存在。
而如果說,因為勞動關系不明確之類的原因導致工傷認定難,勞動者、行政監(jiān)管部門可以通過相關補救措施、救濟手段解決,這種“瞪著眼睛”不承認值班過程遭侵害屬于履職中受傷害的工傷認定,既很難理解,更叫人有一種“開胸驗肺”的困境再次重現(xiàn)的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