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張強在工作中突發(fā)疾病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當地人社部門以超過48小時死亡為由出具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后經法院兩審以其腦死亡發(fā)生在48小時之內為由撤銷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律師呼吁進一步明確腦死亡標準在視同工傷問題上的適用,從而更好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此種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有關‘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規(guī)定的基本內涵及立法本意,應予適用?!?月21日,看到陜西省西安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書中這段話,張強的家屬流下了激動的淚水。
2022年6月9日13時30分許,在西安一家自動化設備企業(yè)上班的員工張強在工作中突發(fā)疾病,經搶救無效于當年6月14日死亡,時年35歲。西安市雁塔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雁塔人社局)以張強突發(fā)疾病經搶救無效超過48小時死亡為由,出具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張強的家屬不服該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訴至法院,請求撤銷雁塔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此后,經過一審、二審程序,最終法院撤銷了雁塔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責令其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一審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guī)定:該條例中提到的突發(fā)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y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fā)疾病的起算時間。
記者從西安鐵路運輸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書上看到,本案中,張強突發(fā)疾病被送往當地醫(yī)院急診科,經急診科診斷為腦卒中,高血壓3級,醫(yī)院急診科于2022年6月9日14時05分向原告下發(fā)病重通知單,據此認定2022年6月9日14時05分為48小時的起算時間。張強于2022年6月14日出院后死亡。該死亡時間距離其于2022年6月9日14時05分被初次診斷的時間,確已超過48小時。
但該法院查明,張強術后第二天即6月11日8時50分經查房患者呈深昏迷狀,雙瞳散大固定,無自主呼吸,隨時存在呼吸心跳驟??赡堋.斕?時08分,張強突發(fā)心跳驟停,經搶救后需要持續(xù)使用呼吸機輔助呼吸。彼時,張強已屬于腦死亡狀態(tài),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續(xù)救治只能延緩心肺死亡時間,但其家屬不愿放棄搶救至其出院后死亡。從張強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具體過程也可以看出,2022年6月11日8時50分,經醫(yī)生查房,張強多項生命體征消失,在48小時之內已無救治可能,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
2023年,西安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雁塔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責令其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人社部門擔心影響工傷保險基金安全
對此,雁塔人社局上訴稱,我國并無腦死亡的相關立法,我國目前法律采取綜合標準說,即自發(fā)呼吸停止、心臟停止、瞳孔反射停止,以腦死亡判定死亡的新標準作為研究尚未正式出臺,一審判決采納關于腦死亡的觀點不當。
該局認為,張強術后第二天即2022年6月11日8時50分,經醫(yī)生查房,已無自主呼吸,隨時存在呼吸心跳驟停可能,這說明張強心跳并未停止,經搶救張強仍然存在生命體征,呼吸機作為現代醫(yī)學一項常見的醫(yī)療器械僅為輔助呼吸的作用,使用呼吸機輔助呼吸與認定死亡并無直接聯系。另外,從醫(y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記載,張強2022年6月14日死亡,可以確定張強死亡確實超過了《工傷保險條例》中關于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之規(guī)定。
此外,雁塔人社局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視同工傷條款是立法對應當認定為工傷情形的合理擴大,是對符合該條款規(guī)定情形的職工的擴大保護,因而不能再次擴大適用,故《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應用應當嚴格從文理角度進行解釋。若一再從寬適用,一是從寬的尺度將無法把握,二是將嚴重影響到工傷保險基金安全和其他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近日,西安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應明確腦死亡在視同工傷上的適用
目前,醫(yī)學上通行的死亡標準是腦死亡和心臟死亡,而我國立法確實只承認心臟死亡標準。但不少醫(yī)學專家學者認為,腦死亡標準更科學,因為心臟是一個獨立收縮的器官,即使在沒有腦神經支配的情況下,心臟還能維持跳動很長時間,但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續(xù)救治只能延緩心肺死亡時間。
“如果在患者腦死亡的情況下,讓家屬直接放棄治療,似乎不太人道。認可腦死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一些家屬在48小時之內拔管的情況發(fā)生?!睆垙娂覍俚拇砣?、陜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律師余偉安表示。
記者注意到,已經有不少地方的法院認可腦死亡。例如,2021年4月,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杭錦旗巴拉貢鎮(zhèn)一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暈倒,后送醫(yī)救治無效死亡。當地人社局因其“臨床死亡”時間距發(fā)病時間超過了48小時而不予認定工傷。家屬不服認定告上法院,旗市兩級法院的裁判結果一致,均以其腦死亡發(fā)生在48小時之內為由,撤銷了杭錦旗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責令其重新作出認定。
余偉安表示,雖然不少地方從維護勞動者利益出發(fā),對于勞動者工作中因病48小時內死亡的,采取腦死亡標準來認定,但這畢竟是少數案例。從目前各地實踐來看,對視同工傷涉及的工傷認定,調查取證要求高,性質判定爭議還是比較大的。此案之所以勝訴,一方面是因為審判法院能夠探求立法本意,公正審判,另一方面是該案的調查取證工作比較扎實。
“我們希望這樣的成功案例越來越多,同時呼吁進一步明確腦死亡標準在視同工傷問題上的適用,從而更好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庇鄠グ舱f。
那么,突發(fā)疾病48小時內腦死亡算工傷會否沖擊工傷保險基金呢?對此,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沈建峰對記者表示,不能認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可能性的增大就是損害它的利益,符合該制度目標的支出就是符合工傷保險基金利益的。當前我國工傷保險基金的收付比總體是很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