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條例
發(fā) 文 號: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7號
發(fā)布單位: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日期:2013-11-29
實施日期:201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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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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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檔案,對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調查核實、登記造冊。
??????? 省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對國道、省道的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調查核實、登記造冊。
??????? 市、縣、自治縣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對縣道、鄉(xiāng)道、村道的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調查核實、登記造冊。
???????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jié)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fā)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筑控制區(qū)的范圍。
??????? 公路建筑控制區(qū)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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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h道不少于10米;
??????? ?。ㄋ模┼l(xiāng)道不少于5米。
??????? 屬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區(qū)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于30米。
??????? 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區(qū)范圍根據(jù)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 第二十九條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區(qū)范圍,應當自公路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由公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告。
??????? 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劃定后,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設置標樁、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動公路建筑控制區(qū)標樁、界樁。
??????? 第三十條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劃定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知規(guī)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內不再審批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但公路保護需要除外。
??????? 公路管理機構自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劃定公告之日起依法實施路政管理。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范圍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 第三十一條規(guī)劃和新建村鎮(zhèn)、開發(fā)區(qū)、廠礦、學校和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yè)網(wǎng)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與公路用地邊界外緣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標準,并避免在公路兩側對應進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響公路的運行安全與暢通:
??????? (一)國道、省道不少于200米;
??????? (二)縣道不少于100米;
??????? (三)鄉(xiāng)道不少于50米。
??????? 第三十二條公路標志、標線應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對損壞的公路標志,養(yǎng)護作業(y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修復、更換;因技術等原因無法按時修復、更換的,應當設置臨時公路標志。
??????? 第三十三條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及利用公路設施設置廣告等非公路標志牌,不得損害公路或者公路附屬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車輛通行。
??????? 非公路標志牌應當保證安全、整潔和美觀。所有者或管理者對破損、污濁的非公路標志牌,應當及時整修、清洗和更換;對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加固或者拆除。
???????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放養(yǎng)牲畜、采石、取土、采礦作業(yè)、焚燒物品、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 第三十五條 禁止在下列范圍內從事采礦、采石、取土、爆破作業(yè)等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 (一)國道、省道、縣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鄉(xiāng)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50米;
???????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橋梁周圍200米;
???????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 在前款規(guī)定的范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方可進行。
??????? 第三十六條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公路、公路橋梁和公路隧道行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車輛確需超限行駛的,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超限運輸許可。
??????? 車輛超限載運可分載貨物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當事人采取卸載、分裝等改正措施,消除違法狀態(tài);車輛未經批準超限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接受調查處理,并告知當事人補辦超限運輸許可。
??????? 第三十七條 水泥、沙石等貨物集散地、建筑工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
???????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水泥、沙石等貨物集散地、建筑工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監(jiān)督檢查,制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不得阻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 第三十八條 車輛應當規(guī)范裝載,裝載物不得觸地拖行。車輛裝載物易掉落、遺灑或者飄散的,應當采取廂式密閉等有效防護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駛。
??????? 公路上行駛車輛的裝載物掉落、遺灑或者飄散的,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應當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無法處理的,應當在掉落、遺灑或者飄散物來車方向適當距離外設置警示標志,并迅速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其他人員發(fā)現(xiàn)公路上有影響交通安全的障礙物的,也應當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車輛裝載物掉落、遺灑、飄散等違法行為;公路管理機構、公路養(yǎng)護作業(yè)單位應當及時清除掉落、遺灑、飄散在公路上的障礙物。
??????? 車輛裝載物掉落、遺灑、飄散后,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未及時采取措施處理,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道路運輸企業(yè)、車輛駕駛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公安、工商等部門完善聯(lián)合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超速運輸和路面執(zhí)法協(xié)作工作機制,制定治超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辦法,建立健全路面治超監(jiān)控網(wǎng)絡,加大路面執(zhí)法力度,定期組織專項檢查,加強車輛超限超載超速運輸?shù)木C合治理。
??????? 第四十條公路管理機構在巡查中發(fā)現(xiàn)交通事故時,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現(xiàn)交通事故造成損壞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或者污染公路時,應當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通報。
???????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臺風、暴雨、地震、泥石流等損毀公路的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j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公路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組建應急隊伍,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集和匯總公路損毀、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開展公路突發(fā)事件的監(jiān)測、預報和預警工作,并利用多種方式及時向社會發(fā)布有關公路運行信息。
??????? 第四十三條發(fā)生公路突發(fā)事件影響通行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修復公路、恢復通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管理職責,根據(jù)修復公路、恢復通行的需要,及時調集搶修力量,統(tǒng)籌安排有關作業(yè)計劃,下達路網(wǎng)調度指令,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組織繞行、分流。
??????? 第四十四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相關網(wǎng)站公開公路管理工作的執(zhí)法主體、執(zhí)法依據(jù)、辦事程序等,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
??????? 公路管理機構執(zhí)法人員在執(zhí)行公務時,應當佩戴統(tǒng)一標志,出示合法有效的執(zhí)法證件,不得擅自超越管轄區(qū)域、超越職權實施監(jiān)督檢查。
??????? 用于公路監(jiān)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tǒng)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在公路沿線、辦公場所及相關網(wǎng)站公布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及時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路違法行為的檢舉,并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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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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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條種植公路綠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等非公路標志牌,遮擋公路標志、妨礙安全視距、影響公路通行安全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排除妨礙;拒不執(zhí)行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強制排除妨礙,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第四十七條未及時整修、清洗、更換破損、污濁的非公路標志牌,或者未及時加固、拆除有安全隱患的非公路標志牌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八條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范圍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第四十九條 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在公路上行駛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公路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車輛營運證;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yè)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yè)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shù)呢涍\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shù)10%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道路運輸企業(yè)停業(yè)整頓;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
??????? 超限車輛駕駛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記分。
??????? 第五十條 水泥、沙石等貨物集散地、建筑工地以及貨運站經營管理者允許超限車輛出場(站)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五十一條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五十二條 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污染公路的,責任人應當保護現(xiàn)場,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報告公路管理機構,并接受調查、認定和處理。
??????? 第五十三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jiān)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的;
??????? (二)對未消除違法狀態(tài)的超限運輸車輛予以放行的;
??????? (三)未依法及時處理公路突發(fā)事件的;
??????? (四)不依法履行公路管理監(jiān)督職責的;
??????? (五)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依法查處的;
??????? (六)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本條例未設定處罰但有關法律、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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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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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