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飛行規(guī)則
發(fā) 文 號:總局令第2號
發(fā)布單位:總局令第2號
行時間是指自旋翼開始轉動至旋翼停止轉動的瞬間。直升機的起飛時間和著陸時間,是指主輪(滑撬)離地和接地的瞬間。
第81條 航空公司值班領導在飛行實施過程中,必須嚴守值班崗位,認真履行職責,集中精力抓好飛行的組織領導和飛行指揮工作。其主要工作是:
(一)了解本公司航空器的飛行情況;
(二)了解有關機場、航線及備降機場的天氣情況,掌握天氣演變趨勢;
(三)了解飛行保障工作情況,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ㄋ模┰趶碗s氣象條件和特殊情況下飛行時,協助機組采取保證安全的措施;
(五)全面掌握專機和重要任務的飛行情況。
第82條 航空公司的飛行簽派員或其代理人在飛行實施過程中必須:
(一)掌握本簽派責任區(qū)內起飛機場、航線、著陸機場和備降機場的天氣演變情況,并及時通知機組;
(二)掌握本簽派責任區(qū)域內本公司航空器的飛行動態(tài),并且在本公司使用的陸空通信頻率上與航空器保持聯絡;
?。ㄈ┰趶碗s氣象條件和特殊情況下飛行,當飛機不能執(zhí)行原定飛行計劃時,協助機長正確處理;
?。ㄋ模┡c空中交通管制部門和飛行保障部門保持聯系,及時通報飛行動態(tài)及有關情況;
?。ㄎ澹┘皶r將航空器起飛時間和預計到達時間以及不正常飛行情況通知有關單位。
第83條 空中交通管制員在飛行實施過程中必須:
(一)根據飛行計劃、空中和地面情況,調整航空器的飛行順序和指定的高度層;
(二)隨時掌握空中飛行動態(tài),調配航空器保持規(guī)定的安全間隔;
(三)隨時掌握管制區(qū)域、航線、起飛機場、著陸機場和備降機場的天氣情況;
?。ㄋ模┻m時通知開放和關閉通信、導航及其它飛行保障設施;
(五)與鄰近機場、空中交通管制部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通報飛行動態(tài);
?。﹨f助機長正確處置飛行中遇到的特殊情況和復雜天氣;
?。ㄆ撸┘皶r將航空器起飛時間、預計到達時間、以及飛行不正常情況,通知有關單位。
第84條 機組在飛行實施過程中,必須嚴守崗位,履行職責。并且應當:
?。ㄒ唬﹪栏駡?zhí)行檢查單制度;
?。ǘ﹪栏癜凑诊w行計劃飛行;
?。ㄈ┱_使用發(fā)動機和機上設備,合理節(jié)約燃料;
?。ㄋ模┯捎谔鞖?、機械和身體等原因,沒有信心繼續(xù)完成飛行任務時,主動向飛行簽派機構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門報告;
?。ㄎ澹┟看谓德浜笙蝻w行簽派機構報告飛行情況;向工程機務人員反反映航空器的工作情況;向航行情報部門反映有關通信導航、機場設施的不正常和變更情況,以便及時查詢核實。
第85條 機場管理機構的值班領導,在飛行實施過程中,應當掌握機場各部門提供飛行保障的工作情況,保持機場良好秩序,及時處理存在的問題。
第86條 機組和飛行簽派人員在實施飛行中,必須嚴守最低天氣標準。當著陸機場、航線天氣低于最低天氣標準時,機長應當果斷決定航空器返航或者飛往備降機場,并且將決定通知空中交通管制部門和飛行簽派機構。如起飛機場、備降機場的天氣都低于機長的最低天氣標準,或者因燃油不足、機械故障等情況,不能返航或者飛往備降機場時,機長有權選擇條件、設施較好的機場著陸。
第87條 飛行實施過程中,機組如果有嚴重違反飛行紀律現象或者發(fā)生事故征候時,航空公司值班領導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情節(jié)嚴重時,可暫停飛行,進行處理。
第88條 在飛行實施期間,各飛行保障部門要保證各種設施處于良好狀態(tài),按照協議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門的統一安排,準確及時地完成各項保障工作。
飛行講評階段
第89條 飛行講評,是飛行的總結提高階段。通過講評,對完成任務的情況、飛行安全和質量、飛行組織和實施、各項保障工作,做出正確評價。對于發(fā)現的問題,尤其是安全、質量和技術方面的問題,要認真分析原因,總結經驗,接受教訓,提出措施,以利改進和糾正。對于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人員,應當進行教育或者處理。
第90條 飛行講評,應當做好準備,抓住重點。貫徹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方法,實行民主講評。
機組每次飛行任務結束后,空中交通管制部門和各飛行保障部門每次值班結束后,都應當進行講評。
航空公司的飛行講評可與飛行預先準備會議合并進行,由公司值班領導主持,有關部門的領導干部參加。
發(fā)生飛行事故、事故征候,必須及時進行講評,并將情況報告中國民航局和民航地區(qū)管理局。
第五章 機場區(qū)域內飛行
第91條 航空器起動滑行(牽引)規(guī)定:
?。ㄒ唬┖娇掌髌饎踊?,必須經過塔臺空中交通管制員(以下簡稱塔臺管制員)許可;
?。ǘ┖娇掌鲬敯凑罩付肪€滑行(牽引)。在安排滑行路線時,不準航空器對頭滑行。交叉相遇時,駕駛員自座艙的左方看到他機時,應當停止滑行;
(三)航空器滑行速度,不得超過50公里/小時(牽引速度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在客機坪、停機坪和障礙物附近,只準慢速滑行,保證隨時能使航空器停住。翼尖距離障礙物小于10米時,應當有人引導或者停止滑行;
?。ㄋ模┗袝r,不得用大速度轉彎或者完全剎住一個(一組)機輪轉彎;
(五)具有倒滑性能的航空器進行倒滑時,必須有地面人員引導;
?。┬枰ㄟ^著陸地帶時,機長在滑進著陸地帶前,必須經過塔臺管制員許可并判明確無起飛、降落的航空器;
?。ㄆ撸┮归g滑行(牽引)時,必須打開航行燈和滑行燈,或者間斷地使用著陸燈,用慢速滑行;
?。ò耍┲鄙龣C可以在距離障礙物10米以外,1-10米的高度上飛移,飛移速度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
?。ň牛└袝r,后機不得超越前機,后機距離前機的距離,應當符合尾流間隔的規(guī)定;
?。ㄊ┗小w移中,機組應當注意觀察,發(fā)現障礙及時報告機長,采取有效措施。
第92條 航空器滑進跑道前,機長應當做好起飛前的檢查和準備。經過塔臺管制員許可,方準滑進起飛位置。
機長得到起飛許可后,應當立即起飛;如果在一分鐘內不能起飛時,機長必須再次請求起飛許可。
遇有下列情況時,禁止起飛:
?。ㄒ唬┡艿郎嫌衅渌娇掌骰蛘哒系K物;
?。ǘ┯泻娇掌鲝惋w,高度在100米以下;
(三)先起飛的航空器高度在100米(夜間150米)以下,或者還沒有開始第一轉彎。
第93條 航空器起飛,應當使用全跑道。只有根據機場、機型和氣象等條件,另有明文規(guī)定,方可不使用全跑道。
第94條 機長應當熟知起降機場的噪音限制規(guī)定,并嚴格按規(guī)定執(zhí)行。
第95條 夜間起飛應當打開著陸燈,當上升到50米以上并且超越障礙物以后,方可關閉。
由于雨、雪、煙幕、霧等原因,打開著陸燈會形成光屏,使能見度變壞時,可以不開著陸燈起飛。
第96條 直升機在停機坪上起飛和著陸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环恋K其他航空器的起飛或者著陸;
(二)與其他航空器、障礙物水平距離不小于10米;
?。ㄈ┎粶薯橈L垂直起飛或者著陸;
?。ㄋ模]有可被旋翼氣流卷起的漂浮物;
?。ㄎ澹┰跈C場上空,飛越障礙物的高度,不得低于10米;飛越地面航空器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
第97條 航空器通常應當逆風起飛和著陸。如果受機場凈空條件、跑道坡度的限制,跑道長度允許,又符合機場使用細則和航空器飛行手冊的規(guī)定,方可順風起飛和著陸。
第98條 起落航線飛行的規(guī)定:
?。ㄒ唬┢鹇浜骄€飛行的高度通常為300米至500米,直升機通常為200米。低空小航線不得低于120米。起飛后,開始第一轉彎和結束四轉彎的高度不得低于100米,低空小航線不得低于50米,在復雜氣象條件下或者夜間不得低于150米。
(二)在起落航線飛行中,各航空器之間的距離不得少于1500米,并且還應當遵守航空器尾流間隔的規(guī)定。只有經過塔臺管制員許可,在三轉彎以前,快速航空器可以從外側超越慢速航空器,其橫向間隔不得小于200米。除被迫著陸的航空器外,后面的航空器不得從內側超越前面的航空器。
?。ㄈ┘尤肫鹇浜骄€時,機長必須注意觀察,經過塔臺管制員許可后,按照指定的高度順沿航線加入。
第99條 進入或者飛離機場區(qū)域的航空器,高度表撥正程序的規(guī)定:
?。ㄒ唬┮?guī)定過渡高度和過渡高度層的機場:
航空器起飛前,應當將機場場面氣壓的數值對正高度表的固定指標,使高度表的指針指到“零”的位置;航空器起飛后,上升到過渡高度時,應當將高度表的氣壓刻度1013.2百帕(765毫米)對正固定指標。
航空器著陸前,下降到過渡高度層時應當將機場場面氣壓的數值 對正高度表的固定指標。
(二)沒有規(guī)定過渡高度和過渡高度層的機場:
航空器起飛前,應當將機場場面氣壓的數值對正高度表的固定指標,使高度表的指針指到“零”的位置;航空器起飛后,上升到600米高度時,應當將一個高度表的氣壓刻度1013.2百帕(760毫米)對正固定指標;上升到指定的航線飛行高度以后,再將另一個高度表的氣壓刻度1013.2百帕(760毫米)對正固定指標。
航空器著陸前,進入機場區(qū)域邊界或者根據塔臺管制員的通知,將機場場面氣壓的數值對正高度表的固定指標。
?。ㄈ└咴瓩C場:
航空器起飛前,當高度表的氣壓刻度不能調整到機場場面氣壓的數值時,應當將高度表的氣壓刻度1013.2百帕(760毫米)對正固定指標(此時所指示的高度為假定零點高度)。
航空器著陸前,如果高度表的氣壓刻度不能調整到機場場面氣壓的數值時,應當按照塔臺管制員通知的假定零點高度進行著陸。航空器上有兩個高度表時,應當將其中一個高度表的氣壓刻度1013.2百帕(760毫米)對正固定指標,而將另一個高度表以修正的海平面氣壓對正固定指標
第100條 航空器飛離或者進入機場區(qū)域前,機長應當向塔臺管制員報告飛行情況、加入航線時間、預計進入空中走廊和到達機場上空的時間。發(fā)現誤差及時報告。
航空器在機場區(qū)域內上升、下降和穿越被占用的高度層,應當按照塔臺管制員的指令進行。
禁止航空器在同一時間、同一高度上飛越同一導航設施或者同一地標。
第101條 云下目視進入機場區(qū)域的航空器,機長在得到塔臺管制員允許后,可直接著陸。下滑著陸時,未對準跑道或者目測不好,不得免強著陸。
兩架航空器同時下滑著陸時,前面、左側或者高度較低的航空器應當先降落,后面、右側或者高度較高的航空器應當復飛,但必須保證迫降的航空器優(yōu)先著陸。
第102條 儀表進入機場區(qū)域的航空器,如果機場凈空條件、導航設施能保證航空器安全進近著陸時,機長在得到塔臺管制員的允許后,可按照儀表進近程序直接進近著陸。
第103條 儀表進入機場區(qū)域的航空器,不能立即進入著陸時,應當在導航臺上空建立的等待空域內飛行,但每架航空器在等待空域內飛行和進入著陸的時間,通常不應當超過三十分鐘。
在等待空域內飛行的航空器,必須嚴格保持規(guī)定的高度層,按照規(guī)定的等待航線飛行。如果因故急需著陸時,機長應當立即報告塔臺管制員,經過允許后,按照該機場的優(yōu)先著陸程序下降和進入著陸。
第104條 儀表進近著陸的規(guī)定:
?。ㄒ唬﹥x表進近前,機長應當再次檢查航空器上領航設備和儀表的指示是否可靠,接通無線電高度表,根據風向、風速計算進入著陸諸元。
?。ǘ﹥x表進近過程中,機組成員應當按照分工,主動配合,密切協作。
?。ㄈC長必須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儀表進近程序進行。在儀表進近過程中,航空器不得低于各進近航段的最低高度,在最后進近航段,如果飛機已飛過遠臺或遠指點標時,收到的天氣報告表時天氣條件低于最低標準,則仍可繼續(xù)進近,直至最低下降高度或決斷高度,只有在航空器到達最低下降高度(決斷高度)或以前,能看到跑道或引進燈并且航空器已處在正常目視著陸的位置,才能下降至最低下降高度(決斷高度)以下進行目視著陸。
?。ㄋ模┰趦x表進近過程中,機長應當首先按照最后進近的航跡對正著陸航跡,在未對正航跡以前不得轉入下降。
(五)機長必須按照《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規(guī)則》的規(guī)定向塔臺管制員報告情況。
?。C長按儀表進近程序下降至最低下降高度(決斷高度),發(fā)現云高或者水平能見度低于自己的最低天氣標準,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復飛程序上升到安全高度,同時向塔臺管制員請示報告,并且按照其指令行動。
?。ㄆ撸┚苓M近雷達管制員在航空器進入著陸航跡,即應對儀表進近的航空器進行雷達監(jiān)視,當航空器偏離著陸航跡線或者下滑航跡線時,必須立即將航空器偏離情況通知機長。
?。ò耍┲粶手苯庸苤坪娇掌髦懙目罩薪煌ü苤茊T與機長通話。在機長報告進入五邊后,機場區(qū)域內無線電頻率相同的其他話臺和航空器,一般應當停止聯絡,防止干擾。
第105條 夜間著陸通常在100-70米(直升機70-40米)的高度上打開著陸燈,如果打開著陸燈形成光屏看不清跑道時,應當立即復飛,飛往備降機場。只準訓練航空器飛“無燈”起落時不開著陸燈著陸,但應當報告空中交通管制員。
用探照燈著陸,只準在被照亮的地帶上空拉平航空器。探照燈應當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員的通知打開,并且在著陸滑跑結束后關閉;如果航空器復飛,應當在航空器上升到50米以上關閉。
第106條 航空器從起飛滑跑至上升到100米高度以前,以及自100米高度下滑著陸過程中,飛行機械員或者副駕駛員不得改變機長指定的發(fā)動機工作狀態(tài),但危及飛行安全時,應當及時提醒機長。
第107條 滑行、起飛和著陸,應當由機長親自操縱航空器,如果培訓計劃中有規(guī)定,方可交給副駕駛員操縱,但機長仍應當對飛行安全負責。當航空器交由副駕駛員操縱時,機長必須手不離桿,腳不離舵,遇有不正常情況時,立即進行處置。
第六章 航線飛行
第108條 航線飛行是指按照飛行計劃在航路、地方航線和臨時航線上飛行。
航線飛行中,必須嚴格按照指定的航線和高度飛行,并且遵守國境地帶上空、公海上空和空中禁區(qū)、限制區(qū)的飛行規(guī)定。
第109條 航線飛行,機組必須攜帶與本次飛行有關的航行資料和航圖,包括所飛航路以及在飛行中可能改航所經路線的現行適用航圖。
第110條 航線飛行中,機長必須按照指定的高度層飛行;如果需要改變高度層時,應當經過區(qū)域空中交通管制員(以下簡稱區(qū)域管制員)許可。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機長才能自行決定改變規(guī)定的飛行高度層,但是必須立即報告區(qū)域管制員,并對該決定是否正確負責。自行改變高度層的方法是:從航空器飛行的方向,向右轉三十度并且以此航向飛行二十公里,再平行原航線上升或者下降到新的高度層,然后轉回原航線;在十分緊急的情況下,可邊改變航向邊上升或下降高度。
第111條 航線飛行中,機組應當利用機上和地面的一切領航設備和導航設施,準確保持航跡,檢查航空器位置。不論飛行條件如何,機長都必須確知航空器所在位置,按照規(guī)定向區(qū)域管制員報告航空器位置、飛行情況和天氣情況。
第112條 航線飛行中,尤其是接近機場區(qū)域時,只有根據無線電導航設施或者雷達設施確定航空器位置,并且經過空中交通管制員允許后,方可按照規(guī)定下降。禁止在云中、低能見度或者部分可見地面的條件下,盲目下降到低于該航段儀表飛行的最低安全高度。
第113條 在4000米以上高度飛行時,非增壓艙航空器的機上人員必須使用氧氣,增壓艙航空器的駕駛員必須按照該型航空器飛行手冊的規(guī)定使用氧氣,并且注意氧氣設備的工作情況。當機艙增壓設備失效時,機長必須立即緊急下降,機組應當使用氧氣,并且為旅客供氧。在使用氧氣時,禁止吸煙。
無氧氣設備的航空器,通常不得在4000米以上高度飛行。
第114條 空勤組在飛行中,應當為旅客創(chuàng)造安全、舒適的條件:
?。ㄒ唬┯鲇兄卸纫陨系念嶔r,應當請求轉入較平穩(wěn)的高度層飛行;
?。ǘ┥仙拖陆档拇怪彼俣龋ㄔ鰤号摵娇掌髦缸搩壬邓俾时淼拇怪彼俣龋┩ǔ2坏么笥冢趁祝耄?br />
?。ㄈ┺D彎坡度不大于30度;
(四)在可能條件下,使客艙保持適當的溫度;
?。ㄎ澹┢痫w、著陸或者遇有顛簸時,必須通知旅客系好安全帶。
第115條 航空器在穿越航線前,機組應當按照規(guī)定報告穿越時間和飛行高度,并且根據區(qū)域管制員的指令通過。目視飛行時,機組還應當加強空中觀察。
第116條 航空器在臨時航線飛行通過中途機場上空或者側方時,應當按照飛行計劃中規(guī)定的航線和高度通過,或者按照該機場塔臺管制員的指令通過。
第117條 對航線飛行的航空器,區(qū)域管制員應當按照飛行計劃,及時開放導航設施,通報有關的飛行活動情況;不論氣象條件如何,凡有雷達設施的,都應當利用其引導或者監(jiān)督飛行。
第七章 通用航空飛行
第118條 通用航空飛行主要有為工業(yè)、農業(yè)、林業(yè)、牧業(yè)、漁業(yè)生產服務的作業(yè)飛行,以及從事醫(yī)療衛(wèi)生、搶險救災、海洋及環(huán)境監(jiān)測、科學實驗、教育訓練、文化體育、游覽等飛行,在組織與實施通用航空飛行時,除遵守本規(guī)則外,還必須遵守通用航空飛行的有關規(guī)定。
第119條 通用航空飛行具有種類繁多,遠離基地,流動分散,設備簡單,飛行條件和操縱復雜等特點。航空公司必須加強組織領導,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提高作業(yè)質量和效率,爭取按時完成任務。
第120條 執(zhí)行通用航空飛行任務的駕駛員,必須經過作業(yè)項目飛行的訓練和檢查合格,方可單獨執(zhí)行任務。
新的作業(yè)項目,新的作業(yè)方法,必須經過試驗,取得經驗,逐步推廣。
第121條 航空公司領導在機組執(zhí)行任務前,必須親自組織檢查其訓(熟)練飛行和準備工作情況。在執(zhí)行任務期間,應當經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