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基本內(nèi)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jù)、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等;
?。ǘ苯M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或現(xiàn)場指揮機構、專家組等;
(三)預防與預警機制,包括應急準備措施、預警分級指標、預警發(fā)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預警響應措施等;
?。ㄋ模碧幹?,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分級響應、指揮與協(xié)調(diào)、信息發(fā)布、應急終止等;
(五)后期處置,包括善后處置、調(diào)查與評估、恢復重建等;
?。北U?,包括人力資源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醫(yī)療衛(wèi)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通信保障、科技支撐等;
?。ㄆ撸┍O(jiān)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演練、宣教培訓、責任與獎懲;
?。ò耍└絼t,包括名詞術語和預案解釋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圖、相關單位通信錄、應急資源情況一覽表、標準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條 應急預案編制應當按照相應的應急預案編制框架或者指南進行。
省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編制框架由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其它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由相應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jù)實際情況組織制定和實施。
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根據(jù)突發(fā)事件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成立應急預案編制小組,開展應急預案起草工作;組織有關突發(fā)事件應急管理專家,對起草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征求相關人民政府、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三章 應急預案審批
第十四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對應急預案進行審核、審議、備案、報批和公布等事項
第十五條 省級總體應急預案經(jīng)征求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及省應急管理專家意見后,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經(jīng)征求相關部門、單位和專家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十六條 專項應急預案經(jīng)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初審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七條 專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初審時,應提交下列編制說明材料:
?。ㄒ唬┚幹票尘?;
?。ǘ┚幹圃瓌t;
?。ㄈ┚幹七^程及主要內(nèi)容等;
?。ㄋ模┱髑笠庖姾蛯Ψ答佉庖姴杉{情況;
?。ㄎ澹Ψ制缫庖姷奶幚斫Y果和依據(jù);
?。枰哉f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應當實行備案制度。
總體應急預案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中央駐青單位、省屬企業(yè)、省內(nèi)高校應急預案應當報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備案。
企事業(yè)單位應急預案、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進行備案。
第十九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有關規(guī)定,確定應急預案密級。
第二十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向社會公布應急預案和簡明操作手冊。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yè)秘密的,應按照保密要求公布應急預案簡本和簡明操作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