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30日晚,無錫斌斌服飾有限公司員工方國平在駕駛摩托車上班途中摔傷,致右鎖骨骨折。無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受理方國平的申請后將傷害認定為工傷。斌斌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市勞動局的工傷認定。10月8日,無錫市南長區(qū)人民法院一審駁回了斌斌公司的訴求,維持了勞動局的工傷認定。
斌斌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并在二審開庭中陳述了三點辯護意見:一是公安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認定工傷的主要證據(jù),但本案只有某交警中隊的“情況說明”,并非事故責任認定書;二是對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時間有異議,報案時間先是“5月30日晚10時30分許”,后更改為“5月30日晚23時20分許”,并且只有當事人的報案陳述,沒有交警的事故現(xiàn)場勘察;三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狈絿绞菬o證駕駛摩托車,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被上訴人勞動局對方國平無證駕車的事實沒有異議,認為方國平在合理的時間內和路線上發(fā)生交通事故,雖是無證駕駛,但并未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犯罪,也沒有受到公安機關治安處罰,因此認定其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缺乏依據(jù)?!豆kU條例》規(guī)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北蟊蠊驹谛姓绦蛑形茨芴峁┯行У姆瘩g證據(jù),作為工傷認定的行政機關依據(jù)核實材料最終采納了工傷申請人的主張,并無不當。
無錫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方國平無證駕車屬于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其與是否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不屬于同一調整范疇,兩者之間無直接因果關系和必然聯(lián)系。斌斌公司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未能提供法院或公安機關的有關法律文書,因此,斌斌公司提出方國平無證駕駛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意見,缺乏依據(jù)。斌斌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證據(jù)證明方國平不是在上班途中發(fā)生機動車事故的傷害,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