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師傅原來是廣州市白云出租汽車集團有限公司的一名司機。2010年10月4日16時30分許,他接同事的班開夜班車,5日凌晨2時多,他洗完車將車停回車場后回家休息。當天16時30分許,詹師傅被發(fā)現(xiàn)死于住所的床上。法醫(yī)推斷他的死亡時間在5~15小時之內,為猝死。
一個多月后,詹師傅的妻子蔣女士向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為詹師傅的情形不屬于工傷。蔣女士向法院起訴人社局。
一審法院認為,即使認定詹師傅在洗車時已發(fā)病,也并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此不屬于工傷。廣州中院二審后查明,洗車工的證言表明,詹師傅在洗車時就“沒有精神,臉色蒼白”, “看樣子是真病了”。法院發(fā)現(xiàn),詹師傅和白云出租集團簽訂的合同約定執(zhí)行“不定時工時制度”。同時,白云出租集團的“管理細則”也要求,司機要做到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法院認為,鑒于工作的特殊性結合單位的管理要求,應當認定每天收車前清洗車輛屬于司機的工作內容,詹師傅于此時突發(fā)疾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急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同工傷。據此,廣州中院判決撤銷了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決定》和一審法院的判決,并要求人社局于6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