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去年5月6日,贛縣某小學校長楊某與稅管員范某聯系,為學校開具稅務發(fā)票事宜。隨后,楊某駕駛自己的轎車,搭載小學教師李某和鄒某前往贛縣縣城。因周末國稅局辦稅大廳無人上班。當晚,楊某等三人與馮某、范某一起吃飯,席間,范某為楊某、李某開具了付款方名稱為“某小學”的3張發(fā)票。
當晚10時許,楊某酒后駕車返回時墜入贛江,造成包括他在內的李某、鄒某三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在李某的遺體中,發(fā)現了開具的稅務發(fā)票。交警部門認定:楊某飲酒后駕駛車輛,途經肇事路段時操作不當,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楊某的妻子向贛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7月23日該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楊某在事故中造成的傷害,由于不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賦予其的職責,也不屬于因為工作原因所受到的傷害,又因酒后駕車行為并負完全責任,遂不予認定為工傷。
楊某妻子不服,向贛州市人社局申請行政復議,2012年11月27日,贛州市人社局作出維持之前作出的工傷認定的決定。楊某妻子隨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記者楊海濤整理)
□斷案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提供的稅務發(fā)票,被告提供的證人范某、劉某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證明楊某利用工余時間和李某,一同前往稅務機關為工作單位某小學開具稅務發(fā)票,其行為屬于“因工外出”。他們在完成該項工作任務后,駕車返家的必經之路上發(fā)生的交通意外人身傷害事故,與工作有因果關系,應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情況,楊某的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
雖然楊某的酒后駕車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是該行為不屬于《條例》第16條規(guī)定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工傷保險實行無責任賠償原則,即楊某在事故中不論有無責任或責任大小,只要不具有《條例》第16條規(guī)定的情形,都不影響其工傷認定?!?/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