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在工傷認定中有一條規(guī)定,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算工傷,但陳某在上班途中騎自行車摔倒受傷后在認定工傷過程中卻遭到了否定,原因竟是因為……
陳某是沈陽一家企業(yè)的員工,去年7月的一天,在上班途中她騎自行車意外摔倒,造成腿部骨折,長達半年時間無法上班,公司向沈陽人社局遞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要求申報工傷,并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陳述材料等。
沈陽人社局經(jīng)審查,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明確地規(guī)定了“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和“非本人主要責任”三個充分且必要的條件,才能認定為工傷。陳某的情形既不是交通事故,也沒有證據(jù)證明“非本人主要責任”,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因此作出不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陳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交警部門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認為根據(jù)現(xiàn)場勘查、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和檢驗鑒定和視頻資料等證據(jù)材料,公安機關無法確定陳某因何倒地,致無法查清此事故成因。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特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法院認為,既然交警部門無法查清事故成因,人社局就不能認定陳某對該起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撤銷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其中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陳某要求撤銷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法院予以支持,要求人社局應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內重新作出處理。
遼寧江公律師事務所任伯琪律師稱,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是認定“本人主要責任”的證據(jù),而不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證據(jù),也就是說,工傷認定部門只有存在“本人主要責任”的證據(jù)情況下才能不認定工傷。
因特殊情形不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的,必須提供特殊情形存在的證據(jù)。有些工傷認定案件中,因沒有權力機關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醉酒”“自殺”等特殊情形的認定意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往往以無相關認定意見,無法判斷是否屬于特定情形為由,長時間中止工傷認定程序或者不認定為工傷。任律師認為,如果沒有相關證據(jù),而職工受傷害符合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條件,則應當認定為工傷,不能以沒有權力機構的法律文書為由拖延認定或不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