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梯安全監(jiān)督管理,保證電梯安全運行,預防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攀枝花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攀枝花市行政區(qū)域內電梯的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銷售、使用、日常維護保養(yǎng)、檢驗檢測、安全風險評估及其監(jiān)督檢查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使用的,列入國務院批準頒布的《特種設備目錄》中的乘客電梯、載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雜物梯、液壓電梯等。
居民家庭自用電梯的使用安全管理和檢驗檢測,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和縣(區(qū))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是負責電梯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電梯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縣(區(qū))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電梯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安監(jiān)、工商、房管、公安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區(qū))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和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及時協(xié)調、解決電梯安全監(jiān)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電梯生產單位、日常維護保養(yǎng)單位、使用單位應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電梯安全運行,其主要負責人對電梯安全全面負責。
第七條 學校、新聞媒體、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和電梯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普及,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舉報和投訴涉及電梯安全的違法行為和電梯事故隱患。
第九條 鼓勵推行科學管理方法,采用先進技術,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電梯生產、使用單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單位購買安全責任保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二章 電梯的生產和銷售
第十條 電梯生產單位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電梯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活動。
電梯生產單位不得向其他單位或個人出借、出租、轉讓從事電梯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的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具有相應許可資格的單位進行。
電梯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應當對其安裝、改造、維修活動進行指導和監(jiān)控,并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第十二條 電梯制造單位仍具有相應型式電梯的制造許可資格,電梯產權單位自行選擇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電梯改造,但未經制造單位委托或同意的,必須更換電梯的產品銘牌,并在產品銘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本單位名稱、改造日期和電梯改造資格許可證書編號等,電梯改造單位對電梯質量及電梯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電梯制造單位不再具有相應型式電梯的制造許可資格,電梯產權單位可以選擇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該電梯的改造,改造單位對電梯質量及電梯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第十三條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保養(yǎng)業(yè)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
從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的作業(yè)人員應當取得國家規(guī)定的從業(yè)資格證書,且證書聘用記錄齊全,并持證上崗。
第十四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jiān)督檢驗;未經監(jiān)督檢驗或檢驗不合格,電梯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