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5日22時10分,寧夏天都餐飲娛樂公司職工王向梅騎自行車回家途中,行至銀川市北京中路森林公園北大門路段時遭遇交通事故死亡,法醫(yī)結(jié)論為車禍致顱腦損傷死亡。2007年11月21日,銀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決定書,認定王向梅為工傷。但天都餐飲公司認為,公司所屬酒店為員工提供住宿,王向梅發(fā)生二次交通事故死亡的后果與公司無關(guān),遂起訴到金鳳區(qū)法院,請求撤銷銀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行政決定。
公司認為職工有過錯
天都餐飲公司的理由是王向梅在第一次被車撞倒后并沒有死亡,而且王向梅騎自行車橫穿機動車道時未下車推行,是造成第一次事故的次要原因。事故發(fā)生后,肇事司機下車搶救王向梅時,又被后面的車將其和王玉梅撞倒致死。天都餐飲公司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的規(guī)定,認為王向梅的過錯導致了第一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王向梅的死亡是第二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與工傷無關(guān),而且第一次發(fā)生交通事故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不予工傷認定的規(guī)定。
法院判決是工傷
銀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guī)定進行了答辯。針對天都餐飲公司提出的王向梅存在過錯的觀點,銀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為,并沒有相關(guān)部門認定這樣的行為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昨日,銀川市金鳳區(qū)法院作出行政判決,維持銀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