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30日凌晨,港口鎮(zhèn)石特工業(yè)區(qū)某印刷廠發(fā)生一起殺人案。被害人小鄭今年25歲,此前被同事韋某懷疑偷了其手機 ,因此遭到韋某的怨恨。當日凌晨,趁小鄧熟睡之際,韋某兇殘地將其殺害。事發(fā)后,韋某到公安部門自首。
兒子在工廠宿舍內無故被殺,小鄭的家人認為,廠方在宿舍管理上存在過錯,因此需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廠方則認為,小鄭的死亡與宿舍管理沒有因果關系,并且實施殺人的是韋某,應由韋某承擔賠償責任。小鄭的家人一時情緒激動,曾采取拉廠方電閘的過激行為,嚴重影響了廠方的生產。無奈之下,廠方只好報警。
后經港口司法所調解, 廠方出于宿舍管理上的漏洞和人道上的責任,同意一次性補償4萬元給死者家屬,自此互不追究對方責任。
律師點評:雖然事情得到了解決,但員工在宿舍中被害,員工所在的公司是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律師認為,該員工被害,屬于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侵權糾紛,應當由侵權人承擔。本案中侵權人是殺人者韋某,公司與韋某之間并不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因此,公司可不必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但是受害人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依據(jù)規(guī)定: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fā)給喪葬補助費、供養(yǎng)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yǎng)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