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2004年元旦后的第一天(1月2日),早上7點50分,秦某像往常一樣,照例騎著自行車行駛在上班的路上。路過一個丁字路口時,突然秦某與一個橫沖過來的手扶拖拉機相撞,這起交通事故造成了秦某右小腿粉碎性骨折,而肇事的手扶拖拉機司機在交警趕到之前卻棄車逃逸了。
秦某在治療期間,其妻子向當?shù)亟痪嘘犔岢鲐熑握J定的申請,交警中隊回復:此事故為無號牌手扶拖拉機司機肇事后逃逸,經(jīng)走訪調查至今仍無法查明肇事者的身份,根據(jù)公安部復字[2001]19號《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有關責任認定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暫不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工作人員,聽了秦某妻子的情況介紹后認為,秦某的情況現(xiàn)在還不能認定為工傷,理由是:交警部門在對交通事故未進行責任劃分,且未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之前,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無法對秦某的負傷作出是否屬于工傷的認定。因此,該工作人員拒絕受理秦某妻子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否應該將秦某的這種情況認定為工傷?
[案例分析]
如果按照2004年1月1日以前的《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guī)定,秦某的現(xiàn)狀確實不能認定為工傷。因為在上述《辦法》中雖然也將職工因上下班途中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傷,納入了工傷范圍,但對適用條件作了嚴格限制,即必須同時滿足下列五個條件才可以認定為工傷:(1)必須在企業(yè)規(guī)定的上下班時間內;(2)必須在上下班必經(jīng)路線上;(3)必須是本人無責任或不負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4)必須是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5)必須是本人負傷、致殘或者是死亡的。按照這一標準衡量,秦某雖在上下班路線上發(fā)生了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但由于他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是否負主要責任,目前尚無法確定,因此現(xiàn)在還不能認定工傷。
但是由于案例中的事故發(fā)生在2004年1月2日,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已經(jīng)開始實施,而舊的《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已經(jīng)廢止,因此,秦某的工傷認定問題,不能再按舊《辦法》執(zhí)行。按照新《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只要具備上下班途中和機動車事故傷害兩個要件,就應該認定為工傷。秦某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已經(jīng)具備了上述兩個條件,即使將來抓住肇事者后認定秦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也應該給秦某認定為工傷。所以,當?shù)貏趧雍蜕鐣U暇忠越煌ㄊ鹿守熑螞]有認定為理由,推脫為秦某進行工傷認定的做法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