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某在下班途中因對方機動車違章肇事死亡,王某家屬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規(guī)定向機動車肇事方主張了損害賠償,現王某家屬咨詢,他們現在獲得了交通事故的賠償,是否還能向王某生前所在單位要求工亡待遇?
說法:
根據2004年5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guī)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第二款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所以,按照該司法解釋以及在實踐過程中遇到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發(fā)生競合時的處置,職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規(guī)定分別獲得救濟。另外在法院的實際判例中,很多法院在處理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競合案件時就采取了兼得的原則,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與工傷賠償應當分別賠償。
另外從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的性質來看,二者請求權的基礎不同,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也是不同的,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獲得工傷賠償是基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受《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賠償責任人為工傷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而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基于受害者與第三人之間存在侵權法律關系,受《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調整。
因此在該案例中,王某家屬在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后,完全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可以同時獲得不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