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四川彭州市人民法院通報一起案件,成都一名女子在下班兩小時后發(fā)生車禍,人社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該案經彭州法院、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女子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責令人社部門重新作出認定。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女子下班是在兩小時后,發(fā)生車禍的地點也在10公里以外,但女子是準備去金堂父母家看孩子,屬于“合理時間和合理地點”。
案情
下班兩小時后出車禍 女子申請工傷被拒
出事前,張倩(化名),是成都某鞋業(yè)公司的職工。2015年6月30日20時32分,張倩打卡下班后回到公司職工宿舍等待同在某鞋業(yè)公司上班的男友秦強(化名)下班。兩個小時后,張倩搭乘秦強駕駛的摩托車離開公司,準備一起去成都市金堂縣張倩父母家看望孩子。約22時45分摩托車行駛至金堂大道路段處時,與一輛三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秦強死亡、張倩受傷。該次交通事故經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由三輪摩托車承擔主要責任,秦強被法院認定為因工死亡。
2016年6月2日,張倩向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認為張倩受到的傷害不符合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不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不予認定為工傷。
張倩不服,遂于2016年12月提起行政訴訟,并將該鞋業(yè)公司列為第三人,請求依法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審理
法院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彭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關于“工傷認定”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的規(guī)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關于“上下班途中”認定的第二款“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的規(guī)定,張倩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屬于在“上下班途中”,其受到的傷害符合規(guī)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存在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情形。
今年4月12日,彭州市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撤銷人社局作出的決定書,責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認定。
宣判后,該鞋業(yè)公司不服,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下班后回金堂看孩子 屬合理時間合理路線
承辦法官方露說,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張倩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時間是否屬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的問題。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不能簡單認定為是用人單位考勤打卡的下班時間,應結合案件實際情況進行判定。
本案中,張倩因工作原因將孩子交由其父母照看,其父母居住在金堂縣,距離公司約十六公里。事故發(fā)生當日,張倩在20時32分打卡下班后欲回家探望孩子,因已經是晚上,路途較遠,交通不便,且張倩與男友秦強在同一公司工作,故張倩回到單位宿舍等待秦強22點30分下班后一起回家具有正當性與合理性。
雖然張倩的下班時間與離開公司的時間前后相距約為兩小時,但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張倩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時間應當屬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
同時,張倩搭乘秦強駕駛的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地點為其前往與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必經路線,該路線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 并且,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死亡的秦強已經由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為因工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