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余某2007年5月住進某汽車修理服務公司的職工宿舍,與公司的員工同吃住,且不承擔食宿費用。2008年4月7日,余某與汽修公司的員工劉某一起把從汽車上拆除的安全氣囊拿至倉庫,為測試氣囊是否充氣將氣囊與電瓶相連,因氣囊爆炸而受傷。汽修公司員工張某等人當即將其送往附近的醫(yī)院救治,醫(yī)院出具了《重危病情通知書》,張某在通知書上簽字,并在“與病人關系”一欄填寫了“同事”。汽修公司負擔了余某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用7萬余元,后又承擔了余某安裝義眼的相關費用。2008年10月底,余某因賠償事宜向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汽修公司一次性支付賠償金35萬元。仲裁期間,仲裁委員會委托區(q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余某的傷殘程度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相當于工傷致殘程度五級。2009年8月,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裁令汽修公司一次性支付余某事故傷害賠償金27.7萬余元。余某和汽修公司均不服裁決,先后訴至法院。
公司訴稱,余某的父母與公司代理人是親戚關系,由于其家租住處太小,在得知公司的員工宿舍有空余后,將余某從老家接到上海托人聯(lián)系安排至公司居住。公司曾多次拒絕,后礙于情面同意了,且余某非成年人,公司明確告誡其不得碰觸公司的維修工具和車輛,不得妨礙公司員工的工作。白天,余某有時外出,有時在公司的修理場地玩耍,由于其生性頑劣,公司曾多次要求其搬離。2008年4月7日,余某在修理廠受傷。公司出于人道主義將其送往醫(yī)院救治,并墊付了醫(yī)療費用。公司僅僅為余某提供了食宿,雙方之間并未建立用工關系,故不同意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余某方辯稱,余某是經(jīng)人介紹去汽修公司做學徒的,每月300元,包吃住。公司所說與事實不符。鑒于余某是在公司工作時受傷,故要求公司參照外來從業(yè)人員的工傷待遇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四項待遇28.3萬元。
法庭經(jīng)過審理,最終作出判決,判令汽修公司支付余某一次性事故傷害賠償金277656元。
案例分析
在許多工傷賠償爭議案件中,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用工關系)往往是最大的爭議問題,本案也不例外。本案中,因為余某屬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更涉及傷害賠償標準問題。辨析本案,希望能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正確認識相關問題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