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宣判后,仙堯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庭審中,仙堯公司上訴稱,新余市人保局在傅平未按法律規(guī)定提供勞動關系證明材料的前提下,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并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且對所作《工傷認定決定書》未盡告知義務,未告知不服認定決定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和起訴期限,屬程序違法。
仙堯公司認為,公司與傅平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人保局所作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事實錯誤。而且人保局根據(jù)“原勞動部通知”作出的工傷認定書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應當適用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guī)定。根據(jù)該“規(guī)定”,敖軍、傅華與傅平之間應屬雇傭關系。
因此,仙堯公司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撤銷該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新余市人保局認為,仙堯公司與傅平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原勞動部通知”就是針對建筑施工企業(yè)層層分包的普遍現(xiàn)象制定的,涵蓋了各種發(fā)包層次。
在新余信達·麗城項目8#樓施工工程的層層發(fā)包中,該公司是惟一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人,傅平只要被其中一個分包人招用即與該公司發(fā)生勞動關系,應當由其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新余市人保局認為,由于層層分包關系的存在,傅平不可能提供與仙堯公司存在直接勞動關系的證據(jù)材料,但該公司對工程被層層分包及招用傅平的客觀事實予以承認。
在發(fā)包、招用事實清楚,“原勞動部通知”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可直接確認公司與傅平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不需要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加以確認。因此,所作工傷認定程序合法。
二審法院認為,仙堯公司認為本案必須先經(jīng)勞動仲裁部門確認勞動關系,再進行工傷認定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新余市人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未嚴格按國務院社會保險(放心保)行政部門制定的統(tǒng)一樣式書寫,且未告知當事人不服認定決定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及起訴的期限,存在瑕疵,但并不影響公司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因此,仙堯公司認為該工傷認定程序違法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法院于近日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工程層層轉包應防范勞動法律風險
施工企業(yè)在與項目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時,還應在承包人交納的履約保證金中設置一定數(shù)量的用工風險保證金,約定該保證金的用途和返還方式,以抵消項目承包人帶給施工企業(yè)的難以確定的用工風險
據(jù)了解,建筑施工領域普遍存在這樣的現(xiàn)象,即具備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zhì)的施工承包單位在工程中標后,將部分或全部施工工程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單位,甚至非法轉包、分包給不具備我國勞動法律制度所要求的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的單位,更有甚者是直接向個人(俗稱“包工頭”,非勞動法律制度所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不具備勞動關系主體資格)轉包、分包。工程經(jīng)層層轉包、分包后,一旦面臨事故傷害,勞動者往往不知如何去認定工傷。
江西贛翔律師事務所律師曹澄清認為,在目前的工傷認定程序中,施工工程承包單位通常會提出自己與實際施工人之間沒有法律關系進行抗辯,將對勞動者的責任推向負責組織實際施工人員的包工頭,包工頭則以自己與實際施工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推脫責任。
“因此,一些勞動者遇到上述情況,常常感到束手無策,怠于通過法律程序去維護自己的權益。”曹澄清稱,法院的上述判決并非單純出于對勞動者的特別關照,而是有依據(jù)的。法院的判決能使當事雙方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也能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的侵權行為。
“此案也警示一些施工企業(yè)在層層轉包工程中要注意防范勞動法律風險?!辈艹吻灞硎荆紫纫x擇合法項目承包方式及項目承包人。施工企業(yè)盡量避免違法分包和非法轉包、盡量不采取掛靠方式分包建設工程,并嚴格禁止選擇自然人作為項目承包人。在選擇組織或單位為項目承包人時,嚴格審查其是否具有承攬相關項目的資質(zhì)。
其次是重點加強對項目承包人的用工管理。施工企業(yè)在與項目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時,不僅約定由項目承包人自行承擔用工帶來的勞動法律風險和民事法律風險、約定施工企業(yè)因此被追究經(jīng)濟責任后的追償權,還應在承包人交納的履約保證金中設置一定數(shù)量的用工風險保證金,約定該保證金的用途和返還方式,以抵消項目承包人帶給施工企業(yè)的難以確定的用工風險。(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